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0: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铷,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良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F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套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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