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0:13: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制定了《边防检查条例》《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妇女、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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