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10 10:31: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脱逃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脱逃行为或与脱逃相关的行为,世界各国刑法在处罚的态度上表现不一。“有的国家刑法对被拘禁人自己脱逃的行为不予处罚或只处罚其中比较严重的脱逃行为,且处罚较轻。如奥地利、联邦德国、瑞士等国。其根据是被监禁者缺乏‘期待可能性’。奥地利刑法只在‘对司法的可罚性行为’中规定了释放被监禁者罪,而未规定脱逃罪。联邦德国刑法在‘反抗国家权力的犯罪’中规定的犯人暴动罪包括有暴力脱逃或暴力协助他人脱逃的行为,但未规定以非暴力方式脱逃的犯罪。瑞士刑法在有关条文中也只规定了包括意图以暴力脱逃而结伙行为在内的‘犯人暴动罪’以及纵放犯人罪和帮助脱逃罪。”
我国《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是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且其原来涉嫌的他罪需定罪判刑而又需一并审理的,应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数罪并罚。
第二,如果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的,则应按《刑法》第71条的规定,即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形处理。
第三,注意根据脱逃方式的不同而区别量刑。脱逃方式不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不同。因而,对行为人量刑时,应当区别脱逃方式而裁量刑罚。
第四,1997年《刑法》规定与《监狱法》有关规定冲突情况下的刑罚适用。根据我国《监狱法》第59条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的,当然符合《监狱法》的上述规定,但我国1997年《刑法》并未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刑事律师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1997年《刑法》的效力高于《监狱法》;而且1997年《刑法》颁布时间在《监狱法》之后,后法应当优于先法适用。因而,上述情况应适用1997年《刑法》而不是《监狱法》。
第五,行为人脱逃后自发投案的量刑。对此,《澳门刑法典》在对脱逃罪规定的刑罚措施中,特别规定:“如行为人在被判刑前自发向当局投案”的,得特别减轻刑罚。我国《刑法》分则对此未予特别规定。有学者认为,“澳门刑法的此种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有助于减少司法成本,值得大陆刑法借鉴。”刑事律师认为,对此情况,可按自首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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