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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6: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第4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2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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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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