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立案追诉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8: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4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立案追诉,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及《“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中都曾作过规定,考虑到上述规定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挪用公款罪前作出的,且还有不够明确之处,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问题是在办理案件中首先遇到的问题之一,必须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标准。《立案标准》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其理由主要是:(1)挪用公款罪是侵犯公款使用权的行为,行为人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公款使用权并未受侵害,因为公款此时仍归单位使用。行为人所能侵害到的公款使用权,实际上只能是行为人归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公款。(2)在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多次挪用公款,但其实际占用的公款只是最后未还的公款,其多次挪用公款虽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数额只能是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计算。
我们认为,该规定没有考虑到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这一基本属性,有照搬贪污罪处理方式之嫌疑。实际上,不论案发时是否归还,其挪用行为都已经发生,公款的使用权都已经受到侵犯,因此,对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确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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