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0-16 19:15: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0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相似之处是:包庇罪的意图是使犯罪之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观上也可以表现为这样的意图;两罪都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等等。正因为两罪有诸多相似之处,所以实践中要注意对两罪加以区分。
区分两罪应当注意两罪以下不同:(1)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刑罚执行活动;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具体可以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之秩序。可见,前罪并不像后罪那样可以侵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秩序,而后罪也不像前罪那样可以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2)行为表现不同。前罪的行为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后罪的行为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3)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从时间上看,前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甚至还可以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之中;而后罪虽然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又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后,但却不能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之中。(4)行为对象不同。前罪帮助的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后罪帮助的对象是当事人,犯罪的人只是其行为对象的一部分。(5)对“情节严重”有无要求不同。构成后罪,“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而前罪的构成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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