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限与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08 08:36: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6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期限与次数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侦査案件的补充侦査
一、审査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査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査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査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査完毕;
3、补充侦査以2次为限;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査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査的部门予以协助。
2、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调査、补充侦査完毕。
3、补充调查、补充侦査以二次为限。
4、补充调査、补充侦査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退回本院负责侦査的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6、人民检察院在审査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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