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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成功将故意杀人罪转为故意伤害罪

发表时间:2018-01-18 10:25: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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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是截然不同的,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犯罪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目的则在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意杀人也可能仅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结果,此时就必须从犯罪的动机、犯罪的过程、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是仅仅造成受害人伤残,还是意图非法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一位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对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之间的本质和界限具有较为深刻的研究。

  最近,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急匆匆找到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希望委托本律师担任她儿子的辩护律师。本律师让助理为她倒了杯水,让她慢慢讲述。原来,在某市一家外企上班的儿子张某,因为不满主管胡某经常让其加班不给加班费,且听信传言认为胡某将其列入了新一轮的裁员名单,拿着家用菜刀到胡某办公室对胡某颜面部、手臂等部位劈刺数刀,造成胡某颅骨骨折、头面部和手臂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执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之中。

  接受张某家属委托之后,南京刑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且到检察院调取了相关卷宗,对本案进行了研究。南京刑事律师得知,检察机关拟以故意杀人罪为罪名将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顿时感到此案比较严重。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专业判断,即使造成的伤害后果是相同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也远远大于故意伤害罪,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对于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在实务中都会获得重判。在会见过程中,张某矢口否认具有杀死胡某的意图,陈述其目的只是为了教训一下胡某,看到胡某血流满面后,他也感到比较后悔,当场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并未反抗。南京刑事律师综合张某犯罪的动机、手段、使用的凶器、击打的部位和力度等因素,认为张某确实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对其定为故意伤害罪较为适当。于是,南京刑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改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起诉。

  在辩护意见中,南京刑事律师提出:

  首先,胡某是一位身强力壮的中年男子,且办公室内还有其他同事,案发时间是在白天,张某并无十足把握可以置胡某于死地。而且,本案中张某并未击打颈动脉、太阳穴、心脏等致命部位,而仅是击打颜面部、手臂等非致命部位,造成轻伤之后并未继续行凶,而是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这可以看出,张某并没有非法剥夺胡某生命的意图。

  其次,从双方的矛盾来看,张某主要不满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加班待遇和听信传言认为胡某有可能将其裁员,属于临时起意、激愤行凶,其也没有经过预谋并特地购买凶器,而是拿来家里的菜刀随机行凶,从双方的矛盾来看,并不足以支持张某一定要置胡某于死地而后快,而可以合理地认为张某只是伤害胡某泄愤。

  第三,胡某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的行为,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自首,应该得到从轻处罚,建议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公诉意见的时候,对此予以考虑。

  第四,胡某在落网之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其父母虽然家境较为贫困,目前也准备将自己唯一的房屋变卖以赔偿受害人,其悔罪表现较好,建议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公诉意见的时候,对此予以考虑。

  检察院接到南京刑事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之后高度重视,经过研究之后将起诉的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并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南京刑事律师还协助张某和被害人胡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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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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