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案件
发表时间:2022-06-02 19:16: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案件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 情 简 介
x某于2021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立案,并被决定执行取保候审。该案到审查起诉阶段,经x某委托,我所张莹律师介入此案,担任x某辩护人。2022年5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向当事人释明法律,积极沟通案情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由上述规定可知,只要知道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就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管卖多少,是否产生危害等。而上述所规定的“明知”,一般要求也会比较严格,如果没有特别明显的证据,一般会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经过积极阅卷并向x某核实了解具体案情,案情分析及案例研判后,我们认为由于目前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无罪有难度,能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故向x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可能走向及相应法律后果,使其思想上对案件有个清晰的思想认识,积极配合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不起诉的结果。做通x某思想工作后,积极和检查院沟通,x某递交了认罪认罚悔过书。
与检察院积极沟通
作为辩护人,也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表述,争取不起诉决定:
(一)主观方面
1、主观上没有“明知”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x某主观上没有销售添加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某主观上的“明知”。
相关食品包装上均未载明有毒有害成分,且涉案食品具有成分检测证书,证书上明确载明无相关有毒有害成分,再加上有明确生产厂家,作为并不具有食药知识的x某,其无法判决食品本身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基于食品的相应外在证件及亲戚的亲身试验,可以明确涉案食品食用后并不会产生不良反应,危害人体健康。其从接触涉案产品及销售的整个过程,并不知晓涉案产品的副作用。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x某对涉案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证据或情节后依然销售;故难以认定其主观具有“明知”的故意。
2、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本案,x某到案后,经办案机关及律师的法律解明,了解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积极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二)客观方面
1、缺乏现场扣押物证鉴定等重要客观证据,无法证据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
2、行为人系帮助销售,且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后进行销售
3、初犯、偶犯
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
本案,x某仅销售不足两个月时间(销售时间短),仅对外销售量仅十来粒(对外销量少),获利仅几百元(获利金额小)、情节轻微,对外影响及危害不大。且案发前,x某便因经营问题,已关店转行,不再从事相关行业,再犯可能性较小。
(三)刑事政策方面
国家逐渐更多地考虑如何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惩罚性司法观逐步向修复的、预防性的司法观转变,尤其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盛行背景下,检察机关具有逐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
综上,x某主观上并无犯罪恶性,客观上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本人愿意配合调查,愿意认罪认罚。故在此基础上,践行“少捕慎诉”理念,释放司法善意,对x某采取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挽救、司法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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