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拒绝辩护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1-05-03 17:20: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0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拒绝辩护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从而导致审判障碍的情形。《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合议庭同意的,只能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从审判实践来看,上述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宜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具体而言: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区分情况处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因此,如果被告人委托有两名辩护人,只拒绝其中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此种情况下,可以由另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故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此种情况下无法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2.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确立处理原则: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因此,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即区分是否拒绝全部辩护人为其辩护作出不同处理。如果该被告人只委托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可以宣布休庭,择日开庭,由其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的具体操作同前述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的情形,兹不赘言。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5.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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