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发表时间:2017-11-06 16:01: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2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相关行政法规关于“道路”的规定看,道路的范围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3号,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据此,《交通肇事解释》将“道路”理解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但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已不符合道路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条例》规定的“道路”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意见》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对“道路”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这是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有意见认为,应以该单位范围内的路段是否作为公用路段穿行使用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该单位的路段连通社会公共道路,而不只是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且社会车辆进出自由的,属于道路。也有意见认为,应以管理单位是否收费、登记作为判断标准。如果经交纳费用或者登记车牌号即可在该单位管辖路段、停车场自由进出的,则属于道路。我们认为,认定的关键在于对道路“公共性”的理解。何谓“公共”?即不特定的多数。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车辆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以住宅小区为例。小区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场所,居住的人数众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的规模越来越大,小区内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小区内醉驾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实践中,小区的管理模式分为开放式、封闭式、半开放半封闭式三种。开放式小区完全面向社会公众,车辆不经登记即可自由进出,故该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属于道路。封闭式小区只允许业主车辆进出,故该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不属于道路。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允许业主车辆进出,社会车辆经业主同意或交纳一定费用、登记车牌号后也可进出。对于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在小区内进出、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以该方式管理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特别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车场车位有限,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小区将内部停车场面向公众,实行错时收费停车,社会车辆在单位管辖区域内通行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如果不认定为道路,将不利于保障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2.村道是否属于道路
有意见认为,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村道不属于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三种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村道与城市道路无关,也不属于公路①,更不是在单位管辖范围。故在村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我们认为,道路的本质属性是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是公众通行的场所,故对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断其属于哪一类道路,而在于其实际使用的功能。村道虽然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乡镇之间承担公共交通运输功能的路段,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性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广场、公共停车场之外的其他“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前,在村道上驾车发生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亦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出警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村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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