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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0-11-27 12:01: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以驾驶机动车为载体的犯罪类型,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遇到该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问题。危险驾驶罪有两种类型:醉酒驾车与追逐竞驶,其中容易与交通肇事罪引起定性争议的,更多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一些共同点:(1)都规定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条文序列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就是危险驾驶罪,说明这两种犯罪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从立法目的看,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是为了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高发态势,降低危险驾驶行为演变为交通肇事罪甚至其他更严重犯罪的几率,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危险驾驶罪客观上表现为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主要也是驾驶机动车导致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发生交通事故,只要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极个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否则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正是由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故即便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性质属于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具体而言,对于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1.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仅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如,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或者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致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微伤,但没有人受重伤的,是否也只能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交通肇事解释》的现有规定看,对这种情形似乎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不少人认为,《交通肇事解释》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疏漏,对于醉酒驾车肇事,虽没有致人重伤,但致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微伤的,也可以视为造成了与致1人以上重伤同等的危害后果。这种意见很有道理,下一步修改《交通肇事解释》,宜在此方面作出完善。

2.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但负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由于《交通肇事解释》规定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可以推导出在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危害后果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则行为人对该后果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而只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例如,甲想自杀,提前隐藏在路边,待车辆驶来时突然站到车前,导致被撞死。此时,尽管行为人系醉酒驾车,但被害人采取这种自杀方式,即使行为人没有饮酒也难以躲避,故对该死亡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自己的醉驾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自杀造成,醉驾者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仅因行为人属醉酒驾车,就认为其应对所造成的后果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形较为复杂,醉酒驾车并不等于一定会同时出现其他违章行为。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据此,即便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如果系行人故意是另一方的违章行为引起的,则醉驾者不负主要责任。

  3.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少于30万元的。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普通情况下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解释》没有明确酒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造成多少财产损失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意见认为,可以比照人员伤亡情况确定财产损失的入罪标准。即,普通情况下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妨认定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意见有一定合理性。《交通肇事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是否采取特殊的人罪数额标准,可能是《交通肇事解释》起草过程中的疏漏,但也可能是有特殊考虑而没有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如果从财产损失不如人员伤亡重要的角度看,《交通肇事解释》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在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普通情形下的人罪标准,即,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醉酒驾车肇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12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少于30万元,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仍只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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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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