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发表时间:2017-11-06 15:57: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4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容易出现界限不明晰的问题,但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距较远,故发生混淆的情况也较少。并且,即使出现需厘清界限的情况,也常是因危险驾车肇事致人伤亡,需要区分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常要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媒介,进而区分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例如,行为人醉酒驾车途中路遇检查,为了逃避检查而冲撞关卡,原以为执法人员会及时避让,结果有的执法人员未能及时避开,被撞身亡。这种情形下,由于冲撞行为是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后果至少属于放任,故可以排除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根据当时的情况,如果不能认定该驾车冲撞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与破坏性,则对该行为可以考虑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被害人被撞成重伤,则可以考虑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不过,在少数情况下,即使危险驾驶肇事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直接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建立联系,从而需要对危险驾驶罪与二者进行区分。例如,行为人醉酒驾车,将1个横穿马路的行人撞致重伤,负事故次要责任,或者二人飙车途中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予以隐藏,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这两种情形下,犯罪行为均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交通肇事阶段显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交通肇事解释》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六条,两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如,被告人醉酒驾车肇事,将一行人撞致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顾跌坐在其汽车前面的被害人而再次发动汽车,导致被害人被卷入车下,被告人在感觉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拖拽100多米后造成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前一交通肇事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随后开车将被害人拖拽致死的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告人开车拖拽被害人一段距离后,被路边的群众及时拦下,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此外,实践中也存在以驾车撞击为手段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回家(血液检测为醉酒,但尚清醒),路遇以往有仇怨者,试图制造交通肇事假象,故意开车将对方撞死;犯罪团伙之间为了争强夺利,在较偏僻的公路上相互追逐,并故意开车撞击对方,最终导致一方被撞下山崖车毁人亡;某村民在自家吃饭饮酒时,获悉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来强征自家土地,遂驾车冲撞,造成多人死伤。这些情形虽然分别与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有关,但都是直接利用汽车撞击作为杀人手段,故较容易与危险驾驶罪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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