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刑事律师调查取证
发表时间:2021-04-18 08:1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4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刑事律师调查取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醉驾犯罪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要求作了详细规定,是规范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发布的《意见》第五条,对此类案件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证人证言等重要证据的收集调取作了概括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及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样抽取。醉驾案件取证工作的时效性非常突出。公安人员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性规定,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第二,重视提取证实犯罪嫌疑人与醉酒驾车行为间关联性的证据。公安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核实涉嫌醉酒驾驶车辆的号牌、型号、所有人等信息,以及涉嫌醉酒驾车人员的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醉酒驾车行为的同车人、现场目击证人、饮酒场所有关人员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及时调取相关场所、道路的监控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动机、经过等情节作重点讯问,并听取其无罪、罪轻辩解。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的,可以提取其指纹与机动车上关键部位遗留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
第三,客观、完整记录取证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客观、完整地记录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采取强制措施及固定其他证据的情况等。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犯罪嫌疑人、同车人的面貌特征,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犯罪嫌疑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的过程及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
第四,规范血样提取送检程序。公安人员应当全程监控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2.对于犯罪嫌疑人逃避、阻碍调查取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针对实践中各种逃避、阻碍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行为,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处理。一是对于被拦截车辆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应当加强现场拦截布控并予以堵截。机动车驾驶人欲逃离检查点或者冲卡的,公安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制止或者运用拦车破胎器等装备进行拦截,但应当确保自身安全。驾驶人已经逃离检查点的,公安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车辆信息向上级机关汇报,由上级机关布置其他拦截点做好堵截查缉工作。二是对于驾驶人停车后拒不打开车窗或车门接受检查的,可以采取开锁等方式迫使其离车接受调查。驾驶人具有醉酒驾驶的重大犯罪嫌疑,但停车后拒不打开车窗或车门接受检查的,公安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车辆和车内驾驶人进行控制,并对其开展劝说告诫,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打开车锁,强制驾驶人下车接受酒精含量检测,但应当注意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三是对于驾驶人下车后拒绝配合酒精检测或者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检测,情节严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交警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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