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辩必备常识
发表时间:2017-03-13 14:23:1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55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电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146条)。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暴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扭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O%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具体请参照以下链接。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法规定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相关规定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认定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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