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否定被告人有罪供
发表时间:2020-11-28 21:07: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3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如何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否定被告人有罪供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辩护方针
长期以来,口供是刑事案件定案过程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在公布的冤案、错案中,基本都存在通过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供认的情况。被告人在声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非常普遍。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当庭翻供,基本上会以刑讯逼供为理由。作为辩护人,在会见被告的过程中,应要求被告人以实情相告。在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应要求被告人详述事发请过,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外伤创痕等,力求获得法院的批准,从而启动程序排除非法证据。
二、相关案例
在南京刑事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中,检察院指控称:某甲涉嫌在A市一间酒店,以治病为名诱骗被害人某乙,使其与之发生性关系,后某乙到公安局报案,警方将某甲抓获。某甲被捕后,在公安机关作出有罪供述,但在法院庭审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某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上诉,并提供同一监室8人的证词,证明其受到刑讯逼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某甲提交了同监室人员签名的证明,以证明其被刑讯逼供,但上述证明仅证明某甲身上有伤痕,不能证明这些伤痕是何时、以何种方式造成。
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看守所被收押人员体检表证明:在健康检查笔录“既往病史”一栏写有“自诉既往体健,否认肝炎、结核等传染病史,否认手术及外伤史,否认吸毒及过敏史”字样,在“体表检查”一栏注有“体表无外伤、无瘢痕、色斑及纹身”字样,“被检查人”处有被告人某甲本人签字予以确认:在“看守所被收押人员体检表”中“自述病史及伤势来由”一栏中写有“无”字,并有“被拘留人员”某甲签字确认。
经案件承办人员查看,被告人某甲手腕和腹部都有疤痕。经过核实,同一监狱证人并未目击某甲受到刑讯逼供,而只是听到其自述或见到过其伤痕,并不足以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提供公安机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在被告人某甲接受公安人员讯问的现场,只有某甲和公安人员在场,并无其他视频、音频资料佐证当时的情况,因此,不能排除某甲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而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明只是单方面的陈述,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不具备进一步的证明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由于无法排除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从而作出有效供述的可能性,被告人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而本案赖以定罪的证据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就是受害人陈述,并无其他物证与之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之间确实曾经发生性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应宣判无罪。
三、对辩护律师的启发
如果被告人当庭否认之前的口供,此时辩护人为了推翻被告人之前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提交足以使法庭注意并重视存在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可能的各种证据及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证明、目击证人证言、伤情报告、看守所体检记录等,上述证据及线索提交后,如侦查机关不能提交充分证据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存在,则该口供就可以排除。需要说明的是,辩护律师应把辩护的重点放在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是证明刑讯逼供上,因为证明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需要更强有力的证据,同时因为刑讯逼供一旦坐实,相关承办人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庭审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对抗心理会很严重。而如果重点是非法证据排除,则只需要提出线索或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而对方无法证明其取证过程合法即可,证据被排除不代表刑讯逼供一定成立,侦查机关相关承办人员也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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