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师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
发表时间:2017-09-30 11:03: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1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师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坦白”就从一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转变为法定从轻情节,是否具有坦白情节成为刑事被告律师辩护的必要关注点。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被抓获的而不是主动投案的,因此,“坦白”可以说是在刑事辩护中适用最多的一个从轻量刑情节,打好“坦白”之辩无疑对于最终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实现辩护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坦白必须是在到案之后。如果是主动到案,则成立自首,而不成立坦白;被动到案才会成立坦白。坦白对于如实供述的要求与投案自首相同,也是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或者主要事实。
2、需要区分坦白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区别。坦白是犯罪分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就是在到案之初即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行为,而不能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供述;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供述的,只能构成如实供述犯罪,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的幅度比坦白小。
3、坦白也可以减轻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之下处罚。如果坦白避免了特别重大危害结果的发生,减少了社会和人民的损失,可以认为其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与改造犯罪分子,令其重返社会相同一的原则。
4、如果到案后交代不同种类的罪行,则对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类的罪行,构成自首;如果交代同种犯罪的余罪,则不成立自首,但可构成特别坦白,特别坦白的从轻幅度一般应大于普通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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