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师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

发表时间:2017-09-30 11:03: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1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师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坦白”就从一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转变为法定从轻情节,是否具有坦白情节成为刑事被告律师辩护的必要关注点。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被抓获的而不是主动投案的,因此,“坦白”可以说是在刑事辩护中适用最多的一个从轻量刑情节,打好“坦白”之辩无疑对于最终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实现辩护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坦白必须是在到案之后。如果是主动到案,则成立自首,而不成立坦白;被动到案才会成立坦白。坦白对于如实供述的要求与投案自首相同,也是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或者主要事实。

  2、需要区分坦白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区别。坦白是犯罪分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就是在到案之初即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行为,而不能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供述;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供述的,只能构成如实供述犯罪,作为酌定的一个从轻处罚情节,其从轻的幅度比坦白小。

  3、坦白也可以减轻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量刑幅度之下处罚。如果坦白避免了特别重大危害结果的发生,减少了社会和人民的损失,可以认为其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与改造犯罪分子,令其重返社会相同一的原则。

  4、如果到案后交代不同种类的罪行,则对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类的罪行,构成自首;如果交代同种犯罪的余罪,则不成立自首,但可构成特别坦白,特别坦白的从轻幅度一般应大于普通坦白。


以上就是关于: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师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3198.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