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巧用聋哑人作证翻译问题进行质证
发表时间:2017-11-30 09:52: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590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人巧用聋哑人作证翻译问题进行质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聋哑人犯罪后进行供述或者聋哑证人做证人,一般情况下和正常人供述或者佐证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但其中也有一些不同点。比如,聋哑人在法庭上是不能直接作证的,必须将其手势通过翻译人员翻译成为普通话才能供法庭采信,在这个过程中就给辩护人提供了机会对其证词进行质疑和动摇。南京刑事律师的亲身经历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很多律师经常会觉得法条好像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是一旦到了实践当中,每个律师对于这个法条的具体应用方法可能都存在着个体的差异。例如,在证人证言的规则当中会有这样一个条文,对于聋哑人作证的,必须给他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为他提供翻译,如果没有提供翻译人员,聋哑证人、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证言笔录和口供理论上应该是无效,应该予以直接排除的。南京刑事律师接触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聋哑人在作证的时候,司法机关专门找了一个当地的聋哑学校的老师做了这位证人的翻译人,按说是完全符合了法律本身的形式要求。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的调查,发现聋哑手势分为两种,除了聋哑语普通话,还存在的一种方言手语,所以当律师有了这样一个背景知识,能立即就想到一个问题,当地平时聋哑人之间的这种所谓交流,到底是用普通话手语还是方言手语?如学校老师平时用的都是普通话,手语翻译过程当中也有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所以,辩护律师找到了当地手语学校的老师,最后发现这个老师果然只懂得方普通话手语,不知道方言手语表达之间有很多表达方式,与普通话手语存在很多不相同的地方,甚至截然相反,这很容易导致在翻译过程中的失真。辩护人就抓住这一条,最终推翻了这条证据的证据效力。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这是对我们一个启发,法条虽然规定得很具体,但是每个律师,对于每个法条的掌握程度和应用程度,确实很不相同,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对理论知识要非常的熟稔,也需要不断积累实践经验。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辩护人要不断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主体的不同、证据性质和举证形式和程序要求的不同,针对不同证据制定不同的质证和辩护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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