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陈有西律师
发表时间:2020-04-07 09:42:2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58次
发回重审不能加刑,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得加刑。如果有新的犯罪发现,应当在发回重审原样判刑生效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起诉新的犯罪事实,才能加刑。发回审不得加刑,即通常所讲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以免阻遏被告上诉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将各种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将原审已经发现过的情节,进行重新理解,追加起诉,出现一审再判时对被告人加刑的结果,实际上是变相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的。其结果必然会破坏上诉制度,损害和遏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丧失二审终审的上诉监督和纠错机制。(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文章转自陈有西律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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