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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毒品辩护:应区分非法持有毒品和走私

发表时间:2020-03-29 17:36: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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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毒品辩护:应区分非法持有毒品和走私、贩卖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藏匿、储存毒品 的行为。但是,走私、贩卖毒品罪等犯罪行为有时也包括藏匿、储存的环节.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正确区分非法藏匿、储存毒 品行为的性质?换句话说,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藏匿、储存毒品的 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什么情况下藏匿、储存毒品的行为是走 私、贩卖行为的一部分?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正确认定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或储存毒品的行为就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目的, 或者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非法持有毒 品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即非法持有的 状态。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应把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 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 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 量,那么,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 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如果对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节供证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携带和藏匿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特别提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时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 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纪要》还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如有证据证实 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那么,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 持有的毒品数量均应计人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被告人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査获、持有毒品数量多少等,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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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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