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律师解答:对“部分篡改型”行为应
发表时间:2020-01-11 11:47: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3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虚假诉讼罪律师解答:对“部分篡改型”行为应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看,对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无中生有”型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确的。
但对于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当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
但在“套路贷”过程中,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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