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南京刑事律师解读无罪推定原则

发表时间:2021-10-29 09:17: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解读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非常深奥的问题。”推定困惑的不仅是学者,更是折磨着无数司法人员。阅读何家弘教授的专著《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可以系统地学习推定理论,揭开推定的神秘面纱。

“无罪推定”不是推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司法办案的“两步曲”,其中,认定事实是前提。如何认定事实?司法人员运用最多的是用证据证明这一直接认定方法。比如,目击证人、作案现场监控视频、DNA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在某些事实认定中,难以有证据直接证明。比如,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被告人自己不如实供述,司法人员无法探知。再如,在“零口供”又无直接证据的案件中,也同样存在待证事实无法直接认定的问题。此时,推定就成了认定事实必不可少的方法和路径。推定是通过已知事实A来认定待证事实B,若A成立则B成立,由于A毕竟不必然等同于B,所以推定允许反证。从推定的概念上看,“无罪推定”不是推定。何家弘教授认为,应改为“无罪假定”更合适。推定要有根据,假定不需要理由。

法律拟制不是推定。法律拟制是指法律规定了将事实A视为事实B,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比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A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B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事实A为自首,事实B为以自首论,发生与事实A相同的法律效果。拟制是明知A不是B,但把A视为B,推定是不知是否为B,但把A推定为B。在拟制中,A、B都是明确的;在推定中,A是明确的,B是不明确的。推定是解决事实认定的问题,拟制是解决法律运用的问题。

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不是推定。对待证事实的推定是否可以包含否定性结论?即,从一个事实的存在推导出另一个事实的不存在。比如,通过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未实施犯罪。何家弘教授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推定。推定的主要作用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和避免难以完成的证明,直接后果是证明责任的免除或重新分配。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简单明了,这种推断没有必要设定为推定,无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免除或者重新分配。

“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不是推定。根据推定的概念,若A成立,何以认定B成立,A与B之间存在什么关系?生活经验中,确实存在通奸的妻子谋杀丈夫的,比如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后谋杀武大郎。生活经验也告诉我们,有奸情的妻子不会谋杀丈夫;丈夫被杀害,凶手不是有奸情的妻子所为。“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是或然关系,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妻子与奸夫谋杀亲夫”是推理不是推定。在侦查阶段,运用推理发现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若将推理混同推定,势必会出现冤情。

生活经验推断不是推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经验法则对未知事实作出的推断是否属于推定?何家弘教授认为,将推定界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很有必要的。推定一般都是从个别司法人员在审判中的推断开始,然后随着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统一而形成判例乃至法律规定。推断是司法人员认定事实的一种思维方式;推定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推断。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颁布的立法解释,还包括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颁布的司法解释。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对推定的概念都充满争议。通过阅读何家弘教授的专著《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明确了推定的意义和作用,强调了推定应当符合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运用推定审查认定事实的能力。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解读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4122.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