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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2020年新规放宽 醉驾处罚2021最新标准

发表时间:2021-12-27 20:20: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5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醉驾2020年新规放宽 醉驾处罚2021最新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的规定: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关于醉驾的处罚标准:总体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个部分——行政责任处罚标准相对容易理解;通过解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可理解具体的刑事责任处罚标准,包括拘役和罚金对应的量刑因素,以及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情况。

2021:最新醉驾处罚标准


一、行政责任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91条,醉驾行为结合车辆是否属于营运用途、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主要分为三档处罚标准:

1、第一档:

情形:醉酒驾驶非营运的一般机动车辆,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处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被处罚,还将面临并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

2、第二档:

情形: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处罚: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第三档:

情形: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根据机动车是否营运,是否曾因酒驾被处罚,参照前述标准并处相应行政拘留和罚款。

2021:最新醉驾处罚标准


二、刑事责任处罚标准

理解刑事责任处罚标准,需先行了解清楚刑罚形式和具体量刑的影响因素。

1、刑事责任的刑法依据和处罚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具体刑罚方式包括拘役和罚金。

2、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哪些因素将影响拘役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可见,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哪些因素将影响罚金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以下等情节,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1)醉酒程度;

(2)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3)认罪悔罪态度。

4、醉酒驾车行为从重处罚的主要7种情形

除一般情形外,醉驾行为在刑事责任范畴内,还包括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当醉驾行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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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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