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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如何界定盗窃与侵占)

发表时间:2022-01-02 10:54: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3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如何界定盗窃与侵占)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

1.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才处理。

2. 行为机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3.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是委托物,二是遗忘物、埋藏物。合法的委托物被侵占的才会构成侵占罪。非法的不构成。这里的非法是告知保管人非法保管才是。如果赃物基于合法的原因也构成侵占罪。比如甲偷了一台车,让乙销售,告知乙是偷来的(非法原因)。乙却将车据为己有,那么乙不构成侵占罪;如果甲偷了一台车,只是让乙修理(合法原因),乙自己发现车是偷的就把车占为己有,乙构成侵占罪(甲未告知)。代为保管必须是一段时间的占有,如果只是短时间占有(临时看一下包,手机借用一下)就拿走的不构成侵占构成盗窃罪。

4. 占有遗忘物并不犯罪,只有不归还并据为己有才犯罪。埋藏物有分有主和无主的,无主的不构成犯罪。有主的并且具有占有意思(埋在家中的金条),那就不属于埋藏物了,构成盗窃罪。

5. 非法占为己有就是行使了处分权(卖了、消费了、拒不退还等),这是对于特定物而言。对于种类物(钱)拒不返还是构成侵占罪唯一方式。

盗窃罪

6. 盗窃私有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上款规定定罪处罚。

7.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所有

8. 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平和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转为自己所有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第二步简历自己对财物的占有,盗窃既遂。没有第一步就不构成盗窃罪了。

9. 刑法上将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事实上的占有不一定是拿在手上,只要在主人控制范围内就行了。即使主人有短暂遗忘也算。比如旅客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学生将书包放在座位上占座。主人遗忘在桌上的钱包立刻取回,假如客人长时间遗忘未取回,此时钱包转化为饭店管理者占有(不需要管理者意识到),其他人拿的话还是属于盗窃。这必须发生在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的地方。假如老板让员工去拿电脑,员工把电脑变卖构成盗窃,员工只是辅助者(帮拿电脑),如果是充分授权,才构成侵占。

10. 观念上的占有是财物不在主人手中,但是一般人都默认财物属于主人的。比如放在家门口的自行车。货车翻车车上的货物属于货主。无论是谁是哪一种占有,占有人都要对财物有占有意思(主客观相统一)。否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比如甲鞋上粘有一百元没有发现,甲对这一百元没有粘有。死人占有要有观点展示:①否定说,死人不存在占有意思,别人拿走财物构成侵占罪;②肯定说,死人对财物保持占有状态,别人拿走构成盗窃罪;③折中说(司法解释也赞成),当场杀死当场拿走定盗窃,当场杀死过后去拿定侵占,家里杀死任何时候拿定盗窃,第三人任何时候拿定侵占。

11. 在破坏他人占有之后,建立自己的占有就既遂了。建立自己占有就要取得控制,不一定要在手上。并且达到平稳状态(没有及时发现)。常考的有:财物很大,要转移出场所才既遂(把商场的电视拖出商场大门);财物很小,藏在场所里也是既遂(把商场的戒指藏在厕所里)。

12. 盗窃对于秘密性问题存在观点展示。秘密不必要说认为(多数),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手段有秘密性。秘密必要说认为(少数),成立盗窃罪,要求手段具有秘密性。大多数的盗窃案件都具有秘密性,但这并不是必要条件。公开盗窃就是例外。常考的有:①甲摔倒在地,乙路过把甲的包捡起就走(看似抢夺,实为公开盗窃);②甲委托乙、丙运货,甲坐在乙车上,丙在半路带货逃离(看似侵占,实为公开盗窃);③甲欺骗乙借手机电话,拿到手机逃离(看似诈骗,实为公开盗窃);④甲入户盗窃乙家,乙不敢下床,甲拿走财物(看似抢劫,实为公开盗窃);⑤公然诈骗幼儿、精神病人,不定诈骗,属于公开盗窃。

13. 2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不一定是家,有生活功能相对隔离的场所,入户时并不一定是盗窃目的,有非法目的即可。合法入户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不要求显示出来,更不能使用,但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扒窃是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时财物。

14. 数额较大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这里的数额并不是说要盗窃这个数才构成盗窃罪,而是既遂数额。在判断时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是说我想偷的东西数额较大,我实际偷盗手中也符合数额较大,此时才构成盗窃罪既遂。比如甲偷了乙的钱包,里面只有500元,甲是盗窃未遂,不是既遂。又比如甲想偷乙几串葡萄吃,没想到葡萄具有科研价值几万元,不构成盗窃罪。又比如甲偷了乙的手机以为值三千元,偷到手发现手机才值2000元,主客观相统一达到数额较大,盗窃既遂。只有在甲偷一张纸、一棵葱这些不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甲才不会构成盗窃罪。

15. 盗窃财物以后又出售或者毁坏的,不构成第二次犯罪,只定盗窃。如果盗窃的是违禁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等)又出售的还要定相应的罪名(倒卖文物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数罪并罚。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联系

盗窃罪和普通侵占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何界定盗窃与侵占

1、区分盗窃与侵占,除考察占有归属外,还应进行违法性与有责性轻重的实质性考量;

2、像汽车之类的大型财物,即便受雇司机单独驾车外出,或者车主醉酒后将汽车随意停放,甚至车门未关、钥匙未拔,车主也不丧失占有;

3、遗忘时间较短、距离较近的财物,不属于遗忘物;

4、误以为是遗忘物或抛弃物的,应分清系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评价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前者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梁丽拾金案”是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误认为抛弃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盗窃、侵占罪;

5、应对封缄物的范围进行限定,不能认为凡是存在外包装的就是封缄物、取走内容物的都构成盗窃罪;

6、应区分共用占有与共同所有,将单独保管下的共有物占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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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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