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无罪辩护七大要点(毒品案件犯罪不起诉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22-01-03 16:09: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毒品案件无罪辩护七大要点(毒品案件犯罪不起诉案例分析)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毒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涉毒,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涉毒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无罪辩护难,毒品犯罪无罪辩护难上加难。但只要足够专业专心,辅之以熟练的辩护技巧,还是能够从控方的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到出罪的蛛丝马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与审查思路,对于律师进行精准有效辩护助益甚大。因此,从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寻找案件背后的辩点与规律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一项必备的技能。
以下,是辩护律师50篇无罪不诉的贩毒案例当中总结出的7无罪辩点,以期对刑事辩护律师同行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1:无贩毒的主观故意
参考案例: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74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虽然为唐某某送毒品,但其不知道该“毒品”是唐某某贩卖给陈某某的,因此,犯罪嫌疑人涂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无罪辩点2:不排除行为人系代购毒品的可能
参考案例: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14号;临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吴某某与谌某某有钱款及毒品的交递行为,但是不能排除吴某某存在帮助谌某某代购毒品的可能,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3:毒资在何人处查获存疑,是否存在贩毒行为存疑
参考案例: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无法补充证实毒资人民币200元系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处查获的证据,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4:行为人否认贩毒,又无其他证据
参考案例:肃检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刘某某未供述其涉嫌贩毒的事实,且无购买毒品的证人,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5:行为人具有贩毒主观故意存疑
参考案例:渝巴检刑不诉〔2018〕76号 ;
在案证据证实,卓某某向李某某提供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了200元现金,但认定卓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购毒者未查实,行为人是否明知涉案红包属于毒资存疑,行为人与他人共谋贩毒存疑
参考案例:双检公诉刑不诉〔2018〕63号;
王某甲收取的发微信红包的买毒人员未能查实,且王某甲在收取微信红包前是否明知该款项是毒资现有证据存在矛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甲与朱某甲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7:代购还是贩卖存疑
参考案例: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李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给向某某的事实;虽然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受向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但其接受该款项是基于代购毒品还是贩卖贩卖的目的,代购毒品是否获利均不清楚,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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