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2-04-07 09:22: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95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辩护律师具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经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专业意见。那么,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情形有哪些呢?
第一种情况:案件在审查起诉中
在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阶段,有两种听取律师意见的细分情况: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了要求,侦查机关就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也一样,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检察院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二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三种情况: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
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里的辩护人就包括了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四种情况: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由于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调查分析影响案件结果。如果当事人涉案了,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别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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