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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必读:自首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2-10-25 09:4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6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必读:自首的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应该如何认定自首行为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认定自首是否成立,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主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
 
       主犯可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首要分子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他主犯必须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的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
 
       从犯分为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次要的实行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胁从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
 
       包括自己在被胁迫、被诱骗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诱骗自己犯罪的胁迫人、诱骗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教唆犯应交代的犯罪事实的范围
 
       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总之,共同犯罪人在自首时交代的犯罪事实,包括自己实施我犯罪,以及自己确实了解的、与自己的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这是由共同犯罪的特性和自首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数罪自首的认定
 
       确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人是否如实地交代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交代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交代其中另一部分犯罪的,应分别予以处理。若行为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交代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交代之罪。
 
       若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交代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罪人所交代的犯罪与未交代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交代之罪成立自首,未交代之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样仅及于如实交代之罪。
 
       犯罪人确实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交代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三)过失犯罪的自首的认定
 
       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关键涉及到过失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人以过失犯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容易被发现为主要理由,主张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不适用过失犯罪,自首对于过失犯罪没有实际意义。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63条的规定,并未对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未被排除在可以成立自首的范围之外。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立的三个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
 
       (四)正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准确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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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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