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中“错误”与“笔误”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3-04-24 09:23: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0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行政执法文书中“错误”与“笔误”的区别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误”和“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会导致法律文书的实体结论发生变更,不会使当事人产生歧义,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而后者则相反,属于法律文书的根本错误,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结论和效力。而本案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项为“追逐、拦截他人”;两者针对的违法行为是不同的,公安机关查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但适用“追逐、拦截他人”的款项进行处罚,会使当事人产生误解,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追逐、拦截他人”,此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书中罗列了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第一步,然后是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审查行政行为,需要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二是应当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新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旧法;三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四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援引具体法律条文;五是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等。”因此,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适用法律写错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其主张笔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处罚决定应依法应该撤销。
但在实务中,由于诸多原因,行政机关可能会在法律文书中出现错字、缺项等情况,此时不应当一概的认定为“错误”而撤销行政行为,这样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导致程序的空转,因此,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应该注意区分行政执法文书中的“错误”与“笔误”,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文书“笔误” 的案例: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和“笔误”的情形。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笔误和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会导致法律文书的实体结论发生变更,不会使当事人产生歧义,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而后者则相反,属于法律文书的根本错误,直接影响到法律文书的结论和效力。具体到本案而言,虽然被上诉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向上诉人星晨公司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将被告知人、被处罚人书写为“如东县星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但是,上述文书具体内容明显针对的是上诉人星晨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结合被上诉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前期对上诉人星晨公司的调查、现场勘测等行为来看,被诉处罚决定中“辰”和“晨”的一字之差,不会导致被诉处罚决定产生歧义及实体结论发生变更,因而属于笔误。(来源于(2017)苏06行终680号)
(一)针对行政执法文书“笔误”的处理方式
(二)针对行政执法文书“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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