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及常见的控辩观点
发表时间:2023-08-09 17:12: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及常见的控辩观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公式”: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理解?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豫检会〔2020〕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观点可供参考: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
比如,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甚至口头沟通方式确定的“合同”,都可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果遭到欺骗,在不属民事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起刑事控告。
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括哪些情形?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
(1)不具有交易性质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合同:
如,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体为自然人(个人)的,是“一般主体”;
主体为单位的,可以是任何单位。
2.主观要件
(1)罪过形式
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该罪名为“法定的目的犯”。
从控告的角度:控告人除了要证明自己遭到欺骗、损失,还要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辩护的角度: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文号: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参考判例: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裁定书,(2020)粤09刑终24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的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3.客体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等。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5种表现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广东地区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文号:粤高法〔2014〕301号
三、合同诈骗罪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元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笔者注: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五、实务建议
(一)控方角度
从控方角度,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或理由:
1.对方存在“欺骗的事实”(虚构事实)
(1)假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假证明: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虚假的借款目的
(4)虚假的通讯地址
(5)虽然有抵押物,但抵押物的价值太低
2.对方对其他人也有多次不履行、不付款的情况
对方虽不存在“欺骗的事实”,但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且对方此前曾经多次对其他人也有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的情况。
3.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1)没有“归还能力”——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的;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
4.对方骗取资金后,其“资金用途”有问题
(1)对方骗取资金后,逃跑、逃匿的;(即,俗称的“跑路”)
比如,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隐匿行踪。
(2)对方骗取资金后,肆意挥霍的;
(3)对方骗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对方骗取资金后,捏造虚假的“损失原因”
(1)对方骗取资金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把资金藏起来);
(2)对方骗取资金后,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3)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辩方角度
1.有无“虚假行为”:
(1)完全不存在欺骗行为
(2)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仅仅是“夸大”了资产状况,其依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且真意是愿意履行合同,实际上也履行了合同。(比如,提供了虚假的发票、虚假的数据,夸大了资产,促成合同的签订,但实际上他还有股权、房屋、近亲属名下还有价值很高的资产,这些都是他经济情况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具有履行能力的。)
(3)对方的借款,提供了抵押物
2.有无“处分行为”(处分的原因、因果关系):
(1)被害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不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以虚假的身份来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另一方完全知道其真实身份。
(3)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合同的另一方早就识破了该欺骗行为,只是出于同情,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碍于面子),交付了财产。
3.有无“财产损失”:
(1)完全不存在财产损失
(2)虽然存在“财产损失”,但这些财产本身是不合法的。比如,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免除了不合法的债务,比如“赌债”、“高利贷利息”。但由于这些债权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免除这些不法债务,在法律上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4.履行情况:
(1)事前,有履行能力(有履约能力)
(2)事中:有实际履行行为(有履约行动)
(3)事中:有促成行为
(4)事中: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原因造成(如疫情等),不是主观原因造成
(5)事中:已经支付绝大部分合同款,不存在“不履行的情况”
(6)事后:有还款计划
(7)事后:有其他积极行为
5.资金流向
(1)没有挥霍,没有奢侈品消费,回款均用于合同款项支付及生产经营;
(2)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比如,没有将资金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虽然用于赌博,但比例很小,且本人无赌博恶习。)
(3)不存在资金转移,只是正常的经营资金周转;
6.事后表现
(1)没有逃匿、失联。
(2)虽然有“失联”,但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3)主动确认欠款:在债权人讨债时,出具了欠条
(4)主动偿还欠款:在出具欠条后,甚至还根据欠条进行了实际还款;
(5)有积极联系沟通。
7.还款能力(履行能力)
(1)行为人还具有相当的还款能力,且愿意积极偿还债务
(2)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远远超过借款金额,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借款当时以及后来是否具有履行还款能力事实不清,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大小亦无法评价
(4)被告虽履行能力有限,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尚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行为,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全面证实被告单位的实际履行能力
(5)被告人为房地产开发行业,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高负债运行也是一种行业特点,故不能仅以公司负债率高,资不抵债来判定其没有开发能力乃至没有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
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1)履约能力:
有罪观点:无履约能力
无罪观点:有履约能力(签约时具备经济实力;通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事实上也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履约行动:
有罪观点:无履约的真意,无履约行动
无罪观点:有履约的真意,有履约的行动(且有履约能力)
(3)财产处置:
有罪观点:挥霍财产、转移财产、藏匿财产、将财产用于非法目的
无罪观点:妥善保管财产、将财产用于合同约定事项
(4)合同终止原因:
有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是行为人乐于看到,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
无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希望看到或者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的损失。
2.民事欺诈: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欺骗的内容和程度
1.欺骗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即,合同诈骗罪,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
民事欺诈: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而促使合同成立,进而使双方受到合同的约束。(即,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其他部分事实是真实的。)
分析:如果有部分事实是真的,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
民事欺诈: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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