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及常见的控辩观点

发表时间:2023-08-09 17:12: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及常见的控辩观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公式”: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理解?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豫检会〔2020〕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观点可供参考: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

  比如,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甚至口头沟通方式确定的“合同”,都可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果遭到欺骗,在不属民事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起刑事控告。

  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括哪些情形?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

  (1)不具有交易性质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合同:

  如,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体为自然人(个人)的,是“一般主体”;

  主体为单位的,可以是任何单位。

  2.主观要件

  (1)罪过形式

  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该罪名为“法定的目的犯”。

  从控告的角度:控告人除了要证明自己遭到欺骗、损失,还要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辩护的角度: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文号: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参考判例: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裁定书,(2020)粤09刑终24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的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3.客体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等。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5种表现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广东地区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文号:粤高法〔2014〕301号

  三、合同诈骗罪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元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笔者注: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五、实务建议

  (一)控方角度

  从控方角度,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或理由:

  1.对方存在“欺骗的事实”(虚构事实)

  (1)假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假证明: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虚假的借款目的

  (4)虚假的通讯地址

  (5)虽然有抵押物,但抵押物的价值太低

  2.对方对其他人也有多次不履行、不付款的情况

  对方虽不存在“欺骗的事实”,但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且对方此前曾经多次对其他人也有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的情况。

  3.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1)没有“归还能力”——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的;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

  4.对方骗取资金后,其“资金用途”有问题

  (1)对方骗取资金后,逃跑、逃匿的;(即,俗称的“跑路”)

  比如,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隐匿行踪。

  (2)对方骗取资金后,肆意挥霍的;

  (3)对方骗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对方骗取资金后,捏造虚假的“损失原因”

  (1)对方骗取资金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把资金藏起来);

  (2)对方骗取资金后,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3)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辩方角度

  1.有无“虚假行为”:

  (1)完全不存在欺骗行为

  (2)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仅仅是“夸大”了资产状况,其依然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且真意是愿意履行合同,实际上也履行了合同。(比如,提供了虚假的发票、虚假的数据,夸大了资产,促成合同的签订,但实际上他还有股权、房屋、近亲属名下还有价值很高的资产,这些都是他经济情况的一部分,实际上是具有履行能力的。)

  (3)对方的借款,提供了抵押物

  2.有无“处分行为”(处分的原因、因果关系):

  (1)被害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不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以虚假的身份来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另一方完全知道其真实身份。

  (3)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合同的另一方早就识破了该欺骗行为,只是出于同情,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碍于面子),交付了财产。

  3.有无“财产损失”:

  (1)完全不存在财产损失

  (2)虽然存在“财产损失”,但这些财产本身是不合法的。比如,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免除了不合法的债务,比如“赌债”、“高利贷利息”。但由于这些债权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免除这些不法债务,在法律上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4.履行情况:

  (1)事前,有履行能力(有履约能力)

  (2)事中:有实际履行行为(有履约行动)

  (3)事中:有促成行为

  (4)事中: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原因造成(如疫情等),不是主观原因造成

  (5)事中:已经支付绝大部分合同款,不存在“不履行的情况”

  (6)事后:有还款计划

  (7)事后:有其他积极行为

  5.资金流向

  (1)没有挥霍,没有奢侈品消费,回款均用于合同款项支付及生产经营;

  (2)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比如,没有将资金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虽然用于赌博,但比例很小,且本人无赌博恶习。)

  (3)不存在资金转移,只是正常的经营资金周转;

  6.事后表现

  (1)没有逃匿、失联。

  (2)虽然有“失联”,但能给出合理的解释。

  (3)主动确认欠款:在债权人讨债时,出具了欠条

  (4)主动偿还欠款:在出具欠条后,甚至还根据欠条进行了实际还款;

  (5)有积极联系沟通。

  7.还款能力(履行能力)

  (1)行为人还具有相当的还款能力,且愿意积极偿还债务

  (2)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远远超过借款金额,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借款当时以及后来是否具有履行还款能力事实不清,给借款人造成损失大小亦无法评价

  (4)被告虽履行能力有限,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尚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行为,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全面证实被告单位的实际履行能力

  (5)被告人为房地产开发行业,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高负债运行也是一种行业特点,故不能仅以公司负债率高,资不抵债来判定其没有开发能力乃至没有履行借款合同的能力

  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1)履约能力:

  有罪观点:无履约能力

  无罪观点:有履约能力(签约时具备经济实力;通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事实上也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履约行动:

  有罪观点:无履约的真意,无履约行动

  无罪观点:有履约的真意,有履约的行动(且有履约能力)

  (3)财产处置:

  有罪观点:挥霍财产、转移财产、藏匿财产、将财产用于非法目的

  无罪观点:妥善保管财产、将财产用于合同约定事项

  (4)合同终止原因:

  有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是行为人乐于看到,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

  无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希望看到或者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的损失。

  2.民事欺诈: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欺骗的内容和程度

  1.欺骗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即,合同诈骗罪,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

  民事欺诈: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而促使合同成立,进而使双方受到合同的约束。(即,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其他部分事实是真实的。)

  分析:如果有部分事实是真的,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

  民事欺诈: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及常见的控辩观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4756.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