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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无罪辩护的五大切入点

发表时间:2023-10-06 18:28: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16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寻衅滋事无罪辩护的五大切入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寻衅滋事罪这些年成了“显学”,本是为了针对“耍流氓”,却逐渐走了样。我办理过不少寻衅滋事罪案件,也办理过敲诈勒索无罪辩护后法院改变罪名为寻衅滋事案件。对于寻衅滋事无罪辩护,结合这次吉林黄德义私造浮桥定罪提起再审案,我也颇有些感悟,与大家分享。

  1、犯罪动机

  寻衅滋事罪,需要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犯罪动机。因此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正当理由,即使实施了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相类似的行为,也应该从“主观动机”上切入组织无罪辩护。一些侵权案件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欠妥的行为,已经被不少法院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才是对寻衅滋事罪的正确理解。寻衅滋事罪是用于打击“耍流氓”,而不是打击不规范的维权行为。我国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应该对人民群众的不规范行为有更多的包容,体现自己的“人民性”。

  2、行为豁免

  寻衅滋事罪有个“豁免条款”,那就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只要是符合“豁免条款”的两种情形,律师都可以据理力争。邻里纠纷、经济纠纷之类,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而不是通过入罪的“硬核”方式激化矛盾或者让国家机关成为冲突方。

  3、情节性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这说明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那些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律师都可以做无罪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情节恶劣”,做了详细解释,这也是律师辩护的依据。我曾办理陈某寻衅滋事罪,就是坚持认为陈某第一天只是来到冲突现场而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坚持认为陈某不是组织策划者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二天现场发生了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但陈某不在场,最后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4、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是否破坏公共秩序就属于本罪构成要件。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就成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评判标准,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那些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也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公共秩序的破坏,应该有实际效果,而不能靠猜测。寻衅滋事表面上看是行为犯,但实际上它属于结果犯,即需要相应的严重后果。公共秩序必须要严重混乱,这才能构成本罪。

  5、网络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视为寻衅滋事罪。此时的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辱骂、恐吓”情节严重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很关键的就是“网络恶意”,需要“主观明知”,从而避免“客观归罪”。

  我曾办理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卓凡刑事部疑难案件分析时,我的老排挡、老警察出身的王永平律师就认为,本案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但要注意法院可能会向寻衅滋事方向定罪。庭审中我们坚持袁某等讨债只是方式方法欠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后来就以讨债方式方法不对为由定为寻衅滋事罪判决14个月有期徒刑,大家“回家过年”。其实寻衅滋事罪我也认为不构成,但被告人与家属对结果很满意,律师也只能表示满意。

  寻衅滋事罪固然是从“流氓罪”演变而成的“口袋罪”,但“扎口袋”却需要法律、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这就为律师技术辩护留下了空间。这次广州律师周筱赟涉嫌寻衅滋事罪,我一直认为本案有无罪辩护空间,按照技术辩护要领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犯罪动机”、“网络恶意”就明显不满足。作者余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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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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