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的虚假诉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发表时间:2024-01-08 10:53: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8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虚假诉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民法律对虚假诉讼范围规定不一,应以何者为准?
咨询内容:当前,民事诉讼法与刑法界定的虚假诉讼范围并不一致,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界定亦不一致。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刑法上的虚假诉讼,才属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才能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诉的构成要素之一虚假即可认定为虚假诉讼,即只要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虚假的、捏造的,即属于虚假诉讼,其中也包括了虚构、虚增、隐瞒部分事实等。此外,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是否限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虚构诉的要素是否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因民事检察部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均为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故该问题还需明确。(咨询人:四川省检察院 陈泽勇)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大幅上升的背景,仅对合谋型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制。而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对虚假诉讼的广义理解,强调事实本身的虚假性,即虚假诉讼也包括单方伪造证据、事实的行为。民事诉讼法与刑法对虚假诉讼的界定,本质上均是对虚假诉讼的规制,只是侧重点不同。
纵观虚假诉讼审判及检察监督实践,在具体办案中法官、检察官更多的是以广义的理解进行把握。如一方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骗取法院作出有利判决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还包括一方单独实施的行为。该意见不仅对虚假诉讼犯罪甄别、查办具有指导意义,还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的线索来源、案件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统一界定虚假诉讼治理范围、确保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中履行各项职能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定部署,认清自身在查办虚假诉讼中的角色定位,重点关注案件的虚假性,主动、依职权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人民利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内容来源:检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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