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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之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

发表时间:2024-05-05 09:01: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0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辩护之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律师辩护常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以财务问题为对象的数额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当前,为解决涉案财务会计确认等专门性问题,如财务往来账项不清或有争议等,司法实践中常聘请专业人员采用各类方法进行认定。其中,最常见的方法为司法会计鉴定、审计

实践中,犯罪数额认定材料运用中问题较多,以财务会计问题为认定对象的数额认定方法主要由两种

一、司法会计鉴定

1、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发技字〔2015〕27号,以下简称《细则》)第8条,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2、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征

司法会计鉴定应抓牢三个特征:

(1)前提是诉讼活动。无诉讼,则无鉴定,故司法会计鉴定须遵循诉讼程序、规范;

(2)检材是财务会计资料。《细则》第24条明确,“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表明会计鉴定的检材仅限于会计报表、记账凭证等财会资料,不可纳入言词证据;

(3)鉴定对象是财务会计问题。《细则》第9条列举了六类财务会计问题:确认资产历史成本,确认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确认财务往来账项,确认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确认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以及其他需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若超出上述范围,则不应进行鉴定。

3、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

司法会计鉴定不仅要依照会计规范,还必须符合司法鉴定和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1)委托程序上,委托主体须为办案机关,并应出具鉴定聘请书。聘请书所载的鉴定事项须明确、中立,不得带有“涉案数额”等倾向性表述。

(2)鉴定主体上,一方面,会计鉴定机构及人员无需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纳入统一名册。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决定》)第2条规定,只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实行登记管理,对其他鉴定业务停止并注销登记。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又明确,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有关组织、个人仍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委托,为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简言之,当前司法会计鉴定实行市场准入,相关机构和人员从事会计鉴定不再需要经过登记、许可等程序。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司法鉴定类型,会计鉴定人员和机构仍应满足《鉴定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机构的资质条件。

(3)鉴定检材上检材只能由委托人提供,且必须真实、充分、完整、合法,不可包括非财会资料。

(4)报告要求上,鉴定结论须明确、唯一,不得出现“可能是”“不排除”等模糊表述,也不得涉及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如“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5)遵循鉴定人员的回避和鉴定意见的告知程序。

二、审计

审计,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进行判断,以增强相关材料的可信度。审计报告的结论分为四种: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后三种统称为“非无保留意见”。若审计人员认为财务报表基本遵循规定编制,可公允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则会发表无保留意见;若认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前述问题将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广泛性影响,便可能出具非无保留意见。

审计主要服务于经济活动,并非为诉讼活动而打造,故审计程序、标准亦基于经济管理、监督需求,而未考虑到与诉讼程序和规范。因此,相比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规定与诉讼程序的紧密连接,审计具有一套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行业准则,包括审计主体资质、审计证据要求、审计方法及审计文书格式等。

三、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别

由于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均是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司法实践中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将审计报告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将符合审计标准的报告等同于符合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报告。但事实上,如下表所示,审计要求在各个方面均明显低于司法会计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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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区别表

(1)目的不同,会计鉴定更强调精确性。审计目的仅为增加财务会计资料的可信度,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在于检验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2)执业主体资质要求不同,会计鉴定要求更高。就执业机构而言,审计机构仅需2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而会计鉴定机构须为3名以上;审计人员仅需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具有2年审计工作经验,而会计鉴定人员须具备会计师高级职称,具有会计工作经验5年以上或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经历10年以上;

(3)检材来源和内容要求不同,会计鉴定要求更严格。审计证据可由审计人员自行调查和获取,而会计鉴定的检材只能由委托人提供。此外,审计证据可包括言词证据,且检材不完整、充分并不影响审计报告出具;而会计鉴定检材不可采纳言词证据,且检材不完整、充分的情形下不得鉴定;

(4)检验方法不同,会计鉴定更全面、客观。审计可采用抽查法、询问法、函证法等,而会计鉴定不得抽样或询问,必须全面审查财务会计资料;

(5)报告要求不同,会计鉴定要求更高。审计报告的结论未必明确,如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必须明确、唯一,不得含糊。

由此观之,审计标准远比会计鉴定标准低,且客观性、全面性也均不及后者。将审计报告当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实际上是“以低换高”,降低了证据证明标准和入罪门槛;同时,审计报告采纳未经法庭质证的言词证据、审计人员自行“询问”等,更是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定。因此,审计报告与会计鉴定意见不可能相互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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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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