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进式推进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
发表时间:2024-09-10 11:42: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递进式推进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轻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与运用,是以高质效办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轻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的证据审查与运用应当递进式地从三个层面予以推进,这不仅有助于厘清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运用的要点,也有助于解决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审查难题。
轻罪案件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与运用的原则。
一是全面审查原则。审查逮捕环节必须全面审查逮捕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逮捕的核心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活动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因此,对于轻罪案件,应格外重视审查体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不能仅以“轻罪”为由否定适用逮捕措施。
二是比例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逮捕亦不例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高的轻罪案件,还需重点审查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综合评估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防控能力。对社会危险性高且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当适用逮捕。
第一层:对犯罪事实及刑罚要件的证据审查与运用。
审查逮捕的第一步是对证明犯罪事实及刑罚要件的证据进行审查,所审查的证据与起诉、审判的证据范围无异,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类证据材料。
一方面,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涉嫌罪名构成要件,检察官应亲历性审查相关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以及与“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实施该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关注对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全面审查,判断是否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另一方面,严格对量刑相关证据的审查。通常轻罪案件的刑罚较轻缓,实际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不在少数,但绝大多数罪名的法定刑均涉及徒刑以上刑罚。若刑罚要件的证据审查简单以涉嫌罪名的法定刑为标准,易影响轻罪案件中逮捕措施的准确适用。
因此,轻罪案件审查逮捕应根据全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法定刑档次,重点审查量刑相关证据对宣告刑的影响程度。
第二层: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据审查与运用。
在对犯罪事实及刑罚要件的证据审查完毕、符合犯罪事实及刑罚要件后,接下来再进行社会危险性要件的证据审查。
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措施适用的核心要件,应当严格把握轻罪案件中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审查运用。社会危险性是犯罪嫌疑人未来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可能性,是一种现实、具体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必须基于证据材料予以审慎评估。侦查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按照检察机关要求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并随案移送至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9条至第133条列举了认定社会危险性的相关因素,但上述条文列举的仅是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参考指引,社会危险性的相关影响因素远不止这些,检察官还需综合审查运用更多与社会危险性相关的证据,具体包括:证明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情况证据,如是否是未成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获得谅解、达成和解等从宽处理情节和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
检察机关应当在综合审查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运用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审慎评估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
必要时,检察官应当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判断其与社会危险性之间逻辑、经验上的联系。同时,需要注意具体案情具体评估,如轻伤害案件要细致审查伤情鉴定、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重点调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等。当下,检察机关在积极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科学的量化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衡量社会危险性高低的重要参考。
第三层对逮捕必要性要件的证据审查与运用。
在社会危险性要件证据审查完毕后,轻罪案件应增加对逮捕必要性相关证据的专门审查。
逮捕必要性的认定需要综合审查各类证据材料,关键在于审查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防控能力。这与第二个层面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的思维逻辑相反,是对犯罪嫌疑人符合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反向审查,更侧重审查案件客观情况与取保候审防范社会危险性的逻辑联系,重点是综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评估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力。具体而言:
一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社会联系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情况、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职业、收入等,进而评估适用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联系在防范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中的作用。
二是审查评估保证人防范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能力,重点审查保证人基本情况、担保意愿和担保条件,尤其是保证人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义务、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报告的能力。
三是审查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约束力,综合考虑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案件性质、情节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审查评估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担保能力。
四是审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智能化监管的证据材料。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加强了对非羁押人员的监管,能够提升取保候审防范犯罪嫌疑人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估当地采用电子手铐、非羁押应用软件等所提升的取保候审的风险防控能力。
原文标题:递进式推进审查逮捕环节证据审查运用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教授
吕明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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