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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案例自首认定规则(35个)

发表时间:2024-09-19 09:34: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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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中关于自首的35个认定规则

1.702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2.704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关于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客观并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事实某种犯罪的证据能够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

3.699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认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构成犯罪

4.1059被告人虽然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人报案但结合案发现场情况其有合理依据判断会有人及时报案客观上有足够时间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符合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5.696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6.393被告人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多次用电话报警但报警内容未涉及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在警方讯问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7.354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8.701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9.697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10.241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员将其抓获的应视为自首

11.369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认定自首需要从亲友是否有积极协助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时是否予以配合角度考察

12.699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3.700判断亲属报警协助抓获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后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亲属报警所产生的效果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等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

14.598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5.153仅有自首意思表示而无自动投案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16.191犯罪嫌疑人及代为投案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与司法机关联系上后被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17.381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影响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8.80作案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19.565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了部分证据后始予供述的,不能构成自首

20.411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这里的尚未掌握的“司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机关也包括其他的司法机关

21.703交代的余罪与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构成牵连犯所交代对的余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22.695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23.593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不构成自首

24.255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5.66被告人为泄私愤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不属于有立功表现但被告人在举报同案犯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并可依法从轻处罚。

26.880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控制后经允许脱离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只有发生在其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前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27.1044被告人打电话报警但未承认自己实施的犯罪实施并不必然将自己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其报警行为与公安机关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没有关联性被告人在刑事拘留后的第二天虽然如实供述了投毒杀人的事实但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投毒杀人行为因此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

28.1078被告人作案后准备回家与家人告别后再去投案此即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而且此行为系为投案解除后顾之忧安排后事属于与投案相关的必要行为被告人在醒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投案意愿是明确的连续的以上事实除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得到了其亲属和公安人员证言的印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29.965被告人的隐瞒行为对公安机关掌握其余罪罪行并不构成实质障碍在羁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真实身份及杀人罪行的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

30.151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31.172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就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32.94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不仅包括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还包括主观方面的事实是主客观方面的统一因此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33.944形迹可疑”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行为人犯罪的任何线索证据而仅凭行为人当时的举动神色等异常而判断其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是一种纯碎的基于常理常情或者特定的工作经验所形成的主观判断二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据以推测行为可能与某起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线索证据但这些线索和证据尚不足以将行为人确定为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形的“形迹可疑”虽然不属于纯碎的主观判断但仍主要是一种带有臆测性的心理判断“犯罪嫌疑”则是指司法机关凭借一定的线索或者事实依据认定行为人有作案的嫌疑这通常是办案人员根据一定线索和证据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逻辑判断足以认定行为人与某起案件有关联及作案的可能

34.965杜宇行为人采用化名的情形司法审判中应当综合审查在案证据结合公安机关侦查惯例等情况具体分析司法机关有无掌握其余罪的条件与可能对于行为人外逃后长期使用化名司法机关对其真实身份的查证又无其他任何线索的如果行为人因实施其他犯罪到案后如实交代真实身份信息及所犯余罪可以认定构成余罪自首如果司法机关有明确清晰的查证身份线索不宜认定行为人对余罪构成自首

35.1019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人主动向基层组织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如实反映自身涉案情况并自愿等候有关部门处理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人作出其主要是基于专业判断而买卖相关股票的辩解属于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自首情节的认定。

内容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刑法总则》,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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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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