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43: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提出法律意见的内容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的法律意见内容非常广泛,既可以对实体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对程序问题提出意见;既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的阶段提出意见,也可以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
(一)针对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这是向审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主要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没有逮捕必要,或者依法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角度人手。
1.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以下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
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以及查证属实。根据这三个要件,辩护律师可以分析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提出有证据恰恰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事实则能更好地达到辩护效果。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根据这一条件,辩护律师可以分析即使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事实,但从其量刑情节人手,其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刑罚,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性: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犯罪嫌疑人存在“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4条的规定,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
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根据以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分析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从而提出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
(二)针对侦查终结的法律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的法律意见,尤其是书面意见,应被记录在案或者附卷。这里的法律意见,也应当全面并具有一定的总结性,既包括实体问题,如罪名确定是否准确、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也包括程序问题,如管辖是否正确、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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