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辩护须知
发表时间:2020-11-25 19:59: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41次南京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辩护须知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贿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罪。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辩护要点
1.区分的标准就是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也不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但会构成(个人)受贿罪。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受贿,并将索取或收受的他人财物归于单位,在单位是国有单位的情况下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是非国有单位则不构成犯罪。
对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其双重身份都存在收受他人财物并未他人某取非法利益,则构成数罪并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因此,要针对具体的受贿类型分别判断,并准确区分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或行为,则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另外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也是是认定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重要标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没有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自己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南京刑事律师体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刑事辩护中,还应当重点掌握以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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