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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利用证据的矛盾冲突达到辩护目的

发表时间:2017-09-27 12:17: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2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如何利用证据的矛盾冲突达到辩护目的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收集各种证据,包括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公安机关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才能客观公正地认定和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应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大量的证据同时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不可避免。如果主要证据之间没有冲突,或者证据之间的矛盾经过解释之后可以合理排除,就不会影响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仍决定将案件提交下一次诉讼。然而,冲突证据是否是主要证据,是否合理排除了证据之间的矛盾,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一名专业辩护律师,江苏刑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的丰富办案经验,建议:辩护律师应该仔细阅读相关卷宗材料,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找出相互矛盾不能印证的情况,最终动摇公诉机关的事实逻辑,否定其用以定案的证据效力。

  利用证据之间的冲突矛盾达到辩护目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非利害关系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在证据效力上优于利害关系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口供和证人证言都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证人利用语言对过去主观感知的相关事实的一种再现。这种再现只能接近客观事实,但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言语证据受证人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主观心态下,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聚焦点。根据和案件利害关系不同,不同的人倾向于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表述案情,从而必然会影响案件事实客观性。因此,非利益相关人往往可以更超然、更客观地反映问题。

  第二,言词证据的效力低于客观证据。言词证据具有可变的特征,即使采取措施将其固定于特定的载体上,也存在可变性,作出言词证据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改变其供述或者证言。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往往会提供不同的言词证据。同一主体的言词证据存在矛盾,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反之,物证、书证、鉴定资料则比较稳定,受主观影响较小。当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发生冲突时,客观证据效力更强。

  第三,法庭上作出的言词证据优于其他情况下的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不仅受证人自身因素的影响,还受到证据收集人和证据收集场所等因素的影响。针对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提问方式和提问思路,结果也会有所不同。根据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方和辩方的发问,证据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第四,同一人的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影响证据的有效性。在不同情况下同一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的细节不一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对关键问题上前后反复,存在相互矛盾的说辞,我们需要考虑他们是否有意隐瞒或捏造事实,并且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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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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