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正确把握庭前会议
发表时间:2017-10-01 09:21: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3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正确把握庭前会议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庭前会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也可以让被告人参加。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案件中存在管辖、回避、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据,申请鉴定人员或专家辅助人出庭、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公开审理等情形的,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一、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
适用案件范围:除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案件。
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案件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依法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二、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1)庭前会议的启动。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召开;也可以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召开。
(2)庭前会议的召集。法院决定,并告知各方参与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庭前会议的召开。审判人员主持,参与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控、辩、审三方就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鉴定人员或专家辅助人出庭、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公开审理等情形展开辩论。
(4)制作笔录并签名。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第1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就证据询问控辩双方,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特别需要注意,为了避免将庭前会议办成庭审前的预演,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权、责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庭前会议是为了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而设置的协商程序,是审判的预备、准备程序,而非审判本身。
第二,庭前会议不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不能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罪轻还是罪重予以评判。
第三,庭前会议只能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法院不能在庭前会议中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等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
第四,庭前会议的证据开示过程,仅对证据有无异议发表意见,而不进行实质上的举证、质证。
四、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庭前会议注意事项
结合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庭前会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对管辖权有异议或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建议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或异议中,应当说明存在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回避的人员、需要回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甚至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申请证人、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员出庭的,应当提供出庭人员的详细名单及联系地址和方式。如有新的证据则需要提交。若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则需要提供必要的线索并论述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的意义,以证实申请的证据确实客观存在。
第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当递交相关线索和材料。只有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才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相关线索和材料需要说明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需要排除的证据及需要排除的理由。
第四,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满18周岁等其他应当或可以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五,证据开示过程中,对证据有无异议发表意见时,要特别谨慎。特别是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需要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以免被告人的合法质证权利被变相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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