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出庭准备的非专业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0-25 11:07: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13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出庭准备的非专业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律师出庭准备的非专业注意事项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在参加庭审之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除了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之外,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心理上的准备
最近,关于律师分级制度在国内闹得沸沸扬扬,多数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在我国香港特区,律师就存在分级制度。由于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其律师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一般律师( solicitor),又称“事务律师”,指的是刚刚考到律师执照、处理一些民事诉讼,工作的地方是一般的律师事务所,直属律师协会管理,但不能到法院执业。第二种是大律师( barrister),又称“诉讼律师”,指的是通过律师行业实习、通过大律师协会批准之后成为大律师,一般处理一些比较重要的大案子,但是大律师接受案子必须经过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同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合作。通常他们的案子都会在高等法院审理,他们可以在一些重要案子审理的时候戴上假发套。管理大律师的机构是大律师协会。第三种是法律顾问( counsel)。而在我国内地,一旦律师取得执业资格,即可在全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可在全国任何级别的人民法院参加任意诉讼活动。
(一)不要期望法庭庇护
通常情况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庭审是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聚焦点。律师参与庭审是展示辩护律师才能的平台。毫无疑问,刑事辩护的真实水平就在法庭上。有很多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滔滔雄辩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有人甚至将法庭比喻成刑事辩护律师的舞台。
但很显然,律师在心理上不要期望法庭庇护。《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打击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目标之一,当被告人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公权力天然的“团结”是必然,律师在心理上对此应当有充分准备。近些年来,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与审判人员“死磕”的事件常有发生,这值得整个法律职业团体成员深思。
(二)庭审的最终目的——“说服”
法庭不是刑事辩护律师展示个人抱负、突出个人辩论技巧的舞台,庭审的最终目的是争取让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如果将法庭比喻成手术台,那么律师展示才能的目的是救人而非卖艺。律师与当事人不同,法庭不是政治论坛,不是让辩护律师阐述个人政治信仰或政治追求的场所。可以毫不犹豫地说,除了当事人的利益,法庭上没有辩护人的个人利益。律师在心理上必须明白,在庭审之前必须说服委托人或者当事人,主导辩护方开展各项工作;在庭审中力争说服审判人员,让他们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让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律师应当明白,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说服公诉人和审判机关,要尽最大努力准备。
律师庭前充分准备,争取庭审时做到:(1)法官认为律师是充分地讲事实、讲法律,不是胡搅蛮缠;(2)检察官认为律师是真正的抗辩对手;(3)委托人认为律师是尽职尽责的法律之师;(4)旁听人认为律师是真正的辩护人、出色的法律家、演说家。
二、法律、法理资料、案例、司法观点等准备
在庭审前,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应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客观、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并分析、研究公诉机关每一项犯罪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对控方的指控思路进行判断,把握对指控事实和证据存在异议的依据和理由。
律师还应当深入研究本案涉及的法律,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被告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公安、司法机关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无程序违法等。实践中,律师可以广泛收集以下资料:
第一,查找涉及案件事实与罪名的法律理论著作,如刑法教科书、法官著作、论文、《人民日报》或《检察日报》刊登的学术性文章等。
第二,查找涉及事实与罪名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条文,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函等,甚至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查找相关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特别是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判例或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特别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相关案例进行搜集、分析,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三、相关知识准备
律师除了深入研究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学习和了解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如法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知识产权、证券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共同协助法院查明事实。实践中,甚至存在其他专业知识决定案件定罪量刑的情形,如“南京虐童案”中控辩双方就“挫伤”这一医学概念展开激烈争辩。二审法院认为:“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法定程序、采取科学方法作出,鉴定结论关于‘挫伤’的认定依据了《法医病理学》教科书,符合法医学理论通说及理论沿革,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挫伤’的概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现有法医学理论通说均认为挫伤包括了皮内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该概念在法医学理论沿革中亦未曾变更。《法医病理学》系卫生部规划的法医学科专业教材,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将教科书作为医学鉴定的依据,是鉴定中通常做法,而上诉人李某琴及其辩护人所引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既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亦非有权机关所作司法解释,其仅系学术观点的一种,虽可在鉴定时作为参考,但不能当然否定教科书作为鉴定理论依据的通行做法,故李某琴及其辩护人提出该两部著作为权威解释、应优先适用的意见无法律及理论依据,不予采纳。”最终,人民法院依医学著作认定本案挫伤的定义,从而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案头上的准备
鉴于实践中庭审的时间较短、程序紧凑,律师在庭前不仅需要对案件事实了如指掌,也需要做好各项案头上的辅助工作,以免在庭审中手忙脚乱。例如:
第一,涉及案件重要的材料一定要粘上索引纸,以便及时查阅;
第二,完完整整地打印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以便在论述和引用时整个语气是连贯的;
第三,从学术专著上摘录本案涉及的法律概念,法庭辩论时可能会突然引用;
第四,涉及本案的大事年表按时间顺序列出来,有利于梳理案件的来龙去脉;
第五,有些案子需要画一张法律关系的联络图;
第六,准备好白纸、铅笔、彩笔等办公用品,解决电脑色泽太冷、页面重点不突出、打字慢等问题。
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准备服装、卷宗包、电脑等。
五、确定辩护方案在庭审之前,律师通过阅卷分析全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并与其沟通、调查取证等完成各项辩护工作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充分协商,针对起诉书的指控确定好辩护方案。
关于刑事律师辩护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专业工作注意事项,在其他文中已经明确,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律师出庭准备的非专业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