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讲解: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8-01-26 08:40: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56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讲解: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2012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刑事诉讼可以通过和解实现对被告人量刑的适度减轻,相对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节程序,辩护律师可以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以来的办案经验,就利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有效辩护的思路总结如下。
1、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刑事和解不仅仅适用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案由。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因为并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而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仍然可适用刑事和解。只要是因民间纠纷而产生的案件,并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一般都可适用刑事和解。
2、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案件,不具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空间,因此不需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对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则更需要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达到减轻处罚的结果,因为这样的案件是需要具备特定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方可对其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往往可以把刑罚从对应量刑幅度中的最高一档降低到最低一档,比如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通过刑事和解减轻为有期徒刑三年。
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这里的所谓从宽处罚,是包括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一效果是传统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无法达到的。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积极主动帮助被告人提出和被害人和解的请求,并就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事项进行代表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对于法定量刑较高的案件,要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对法官心中的尺度做到心中有数,以免盲目和解最后却不能得到较好的效果。和解的效果最终取决于被害人的态度以及各地法院对于刑事和解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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