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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侦查和解程序让当事人免于追诉

发表时间:2018-01-26 08:54: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63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巧用侦查和解程序让当事人免于追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有受害人的,对于这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在庭审过程由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赔偿的获得减刑或者从宽处理,如果情节严重足以判处死刑,也有可能免除死刑。但是,很多辩护律师并不知道,这样的一个刑事和解程序,其实也是可以在侦查过程中进行的,实际上这也是本刑事律师经常采用的一个手段。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一个资深的老律师,我在差不多十年之前就开始运用这样的侦查中和解的技巧,发现这种方法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往往可以使当事人,免于被立案追究,所以南京刑事律师也经常在各种刑事律师论坛里和年轻的律师分享这个经验。我认为,刑事律师一定不能有这种固化的思想,认为和解这样的事情只能在庭审阶段做,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在起诉阶段做都是可以的。我们要同自己的这种固化的思想要做斗争,这样的才能实现把刑事理论非常精湛地运用于实践,让我们的客户、我们的委托人能够满意。

  南京刑事律师之前所代理的一个刑事案件之中,这个案件才立案的时候,当事人刘某的家属找到我的时候非常焦急。刘某被他的合作伙伴张某控告,以威胁伤害张某的人身安全的方式,敲诈勒索10万元钱,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执行了刑事拘留。南京刑事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就立即介入了案件的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和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发现,张某曾经帮助过刘某协调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工程价款问题,取得了比较满意的协调结果,刘某曾经承诺对其支付报酬。同时,张某也曾经帮助开发商与政府进行协调,解决了房屋开发中的相关问题,使得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开展,开发商对其非常感谢,将其酬劳包含在支付给刘某的工程价款,委托刘某支付给张某。当张某向刘某索要刘某和开发商应当支付给他的相关的酬金时,刘某却予以拒绝,张某愤怒之下,以威胁其人身安全的过激方式向刘某索要报酬。南京刑事律师对刘某提供的证人王某进行了联系,请其说明张某和刘某之间是否存在着中介关系或者合作关系,但王某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此予以拒绝。南京刑事律师并没有放弃,于是主动和房产商联系,请求发展商将张某协助房产商与刘某协调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作证,并加盖印章,房产商对此予以配合。本律师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间的居间酬劳纠纷,不属于敲诈勒索;本案中,证人王某并未否定张某和刘某之间存在的中介关系,房产商又出具书面证言对此予以证明,因此可以认为,虽然张某采取了比较过激的手段索取了中介报酬,但是其索取报酬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的犯罪构成,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撤案处理。南京刑事律师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建议,鉴于其现在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其当务之急是尽快脱离险境,重获自由,建议他将从刘某处获取的10万元钱尽快退还给刘某,以获取刘某的谅解。最终在南京刑事律师的协调之下,张某将10万元退还给刘某,刘某对张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对于张某解除刑事拘留措施,本案撤案处理。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善用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相对来说较为灵活,特别是对那些介于民间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的被追诉人而言言,往往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着大额的经济纠纷,受害人提出刑事追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或者获取经济利益。抓住了受害人的这种心理,刑事律师应该向被追诉人建议,尽量退还从受害人处所获得的款项,或者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让受害人承认经济纠纷这一事实,从而让本案回归民事纠纷的而非刑事犯罪这一本质。当然,刑事律师也不能把所有的赌注押在受害人的谅解上,因为当受害人占据主动之后,往往会提出非分的要求,而有些受害人也会出于报复的心理,不愿意接受刑事和解。辩护律师应该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地搜集证据,化被动为主动,让受害人明白:这个案子如果走下去,被追诉人未必会受到刑事处罚,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也不一定能够得到保证,只有刑事和解才符合其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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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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