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罪辩护为手段进行罪轻辩护也有良好效果
发表时间:2018-01-24 01:05: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97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以无罪辩护为手段进行罪轻辩护也有良好效果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南京刑事律师多年的辩护生涯中,经常给罪犯做无罪辩护。很多律师说了,现在中国的无罪宣判率特别低,只有万分之几,在这种情况下做无罪辩护有意义吗?南京刑事律师的回答是有意义,即使因为种种的原因,被告人最后没有被认定无罪,但是在量刑上也往往能取得非常有利的结果,这就达到我们辩护的目的,也就是尽可能的减少被告人所受的刑罚。
比如,在南京刑事律师所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中,几个年轻人喝醉了酒之后,拿着刀到超市向老板娘索要香烟,后来又持刀到村里的其他地方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法院。南京刑事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和查阅卷宗,认为不构成抢劫罪,顶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在庭审中为被告人做了针对抢劫罪的无罪辩护,当然,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也不会主动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南京刑事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是醉酒之后,用持刀滋事的行为发泄冲动,追求刺激,并不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向老板娘索取的香烟价值较小,几人身上也都携带香烟,不具有抢劫犯罪的主观故意。结合他们其后所进行的滋事行为,可以认为其索取香烟的行为应该属于同一性质,同一主观目的。法官最后虽然没有认可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对其适当从轻处罚,几名被告被判处一年到两年的有期徒刑。
在南京刑事律师所辩护的一起敲诈勒索的案件中,可认定敲诈勒索既随数额为两百万元,未遂为一百万元,如果辩护律师不为其做无罪辩护,只是做罪轻辩护,则很有可能,因为其敲诈勒索既遂的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辩护律师坚持为被告做了无罪辩护,其目的就在于最终至少能够达成认定及全案敲诈勒索的数额未遂。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了存有巨款的银行卡,但被告人未来得及取款就被公安机关控制,此时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尚未被被告人所占有,而是处于被害人法律占有,银行事实占有之下。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法院虽然没有认可本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无罪的主张,但是认可了被告人没有实际占有敲诈勒索的款项构成未遂的主张,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现实刑事审判过程中,虽然无罪判决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但是通过无罪辩护的策略为当事人获取较轻的量刑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将无罪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罪轻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融为一体,不能侧重一个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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