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
发表时间:2022-12-09 12:47: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7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历来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核心问题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一个高质量指控和裁判源于有效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而一个有效的辩护则是准确发现了合理怀疑。
一、合理怀疑的含义
所谓合理怀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界定。加拿大联邦法院曾作出过解释: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怀疑,即建立在逻辑推理过程之上的怀疑。它不是一种凭空想象出来的怀疑,也不是基于同情或者偏见而产生的怀疑。
合理怀疑三个维度:
一是有证据基础的怀疑,该证据与整个证据体系存在矛盾,可以阻却待证事实的唯一性和排它性。
二是符合经验和逻辑的怀疑,揭示了现有证据体系认定事实过程中存在的经验和逻辑漏洞。
三是足以动摇整个证据体系和对基本事实认定的怀疑,不拘泥于细枝末节。
二、证明标准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缺乏具体的判断要求,把握不尽统一。
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延续2012年标准。三个条件分别对应对证据量的要求、程序要求和质的要求。其中,核心的问题是排除合理怀疑,即根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要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它性,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合理怀疑的时机
挖掘合理怀疑要把握两个时机,重视两类案件。一类是零口供案件。对于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犯罪事实,自始至终没有作过有罪供述的案件,特别是对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作案动机不明显的零口供案件,更要高度重视发现合理怀疑。当然,对于惯犯、累犯,其无罪辩解的可信度相对要弱一些,发现合理怀疑的可能性也要小一些。另一类是翻供案件,被告人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供述,特别是在派出所作有罪供述,在看守所作无罪供述,当庭坚持要作无罪辩解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发现合理怀疑。
四、发现合理怀疑的节点
一是与案件核心事实紧密联系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很多,有证明犯罪动机的、有证明主观故意的、有证明犯罪过程的、有证明犯罪结果的,疑点可能存在于每一个阶段、每个证据中。能够决定出入罪是与案件核心事实紧密相联的证据,找到对该类核心证据的怀疑点往往就能有效割断被告人与犯罪事实的联系,相反,对远离核心事实的证据,即便有疑点,一般也动摇不了对犯罪基本事实的认定。
二是被告人反复辩解的疑点。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最清楚,其辩解也最接近犯罪事实和证据体系中的疑点,紧紧围绕被告人的辩解点审查相关证据,更能有效地发现合理怀疑点。
三是不符合经验和逻辑的疑点。根据证据体系认定犯罪事实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整个过程要符合经验和逻辑。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不符合经验和逻辑的疑点,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把对单个不符合经验和逻辑的疑点串联起来,归纳出全案不符合经验和逻辑的疑点,最终形成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合理怀疑。
四是基于客观证据产生的疑点。客观证据属于原始证据,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虽然单个客观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但单个客观证据如果与整个证据体系存在矛盾,往往能直接否定案件事实。基于客观证据的合理怀疑,对于攻破证据体系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