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9: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被侵害者,对案件事实、尤其是自己被犯罪行为的侵害情况有直接的感知,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充分运用被害人陈述,以最大程度地查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应当注意适用前述有关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审查与认定被害人陈述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甄别被害人陈述的范围。(1)被害人陈述不包括其在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所作陈述中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诉讼请求。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故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才属于证据的范畴。由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受了犯罪分子的侵害,故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满怨恨,在向司法机关的陈述中往往包含了要求司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事实以外的内容。从实践来看,“被害人陈述中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加以甄别判断,只有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被害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2)单位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向司法机关就案件情况所作陈述,因此,其以被害人具有陈述的能力为前提。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作陈述。上述陈述,并非上述人员的个人陈述,也并非证人证言,而是上述人员代表被害单位所作的被害人陈述。
2.审慎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往往直接历经犯罪过程,其陈述能够直接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由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惩罚愿望十分强烈,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害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到其情感、情绪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候容易出现失实的现象。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加大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力度,审慎审查和认定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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