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1:0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833次刑事诉讼法院中立审判,不承担侦查、控诉、辩护等职能;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提起自诉的自诉人履行控诉职能,提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有权自己或者委托辩护人为自己提供辩护,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律师的法定身份是“辩护律师”,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其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所以又具有一定的依附性;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性和专业性,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更多的诉讼权利而使其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
一、独立地位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在诉讼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约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刑事辩护律师不受司法机关和承办人员的干涉,依法独立地对案件提出材料和意见,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去迎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意志。
刑事辩护律师不受案外人的干涉,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如果提出非法要求,辩护律师也不得为了迎合他们的要求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如果他们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不完全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独立发表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依附地位
刑事辩护律师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地位,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辩护律师可以完全独立于司法机关和承办人员,可以完全独立于案外人,但唯独不能完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在哪个诉讼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只是代为委托,最终也需经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即使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最终也仍然需要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
刑事辩护律师是否能够继续辩护,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无正当理由的,均不得拒绝辩护,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有权拒绝辩护律师继续为其辩护,不论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完全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只能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不能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材料和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就不能基于独立地位提出其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的很多权利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法律规定了辩护人可以提出上诉,但前提是必须经被告人同意,因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权,辩护律师只能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而无权独立行使上诉权。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活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决定了刑事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依附性。
三、特殊地位
刑事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是相对于其他辩护人来讲的,刑事辩护律师是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证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同时,律师必须遵守严格的执业纪律,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更能圆满完成辩护业务。
法律赋予了刑事辩护律师比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比如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保障的权利、查阅案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提出证据权、拒绝权等等。其中,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特有的一项权利,其他辩护人不能享有。
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对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限制相对较少,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但刑事辩护律师不受以上限制。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享有很多其他辩护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这些特殊权利使得辩护律师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也奠定了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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