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结束后刑事律师辩护的工作内容
发表时间:2020-05-29 07:45: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93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一审庭审结束后刑事律师辩护的工作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提交辩护词
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在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应
当向法庭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即辩护词。一般来说,辩护律师虽然在庭前就应当撰写好辩护词,但庭审仍会有很大变数,会出现新的证据,通过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会发现新的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能需要对庭前撰写的辩护词进行调整、修改,甚至完全重新撰写。辩护词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的事实、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展开,做到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论证充分。
二、会见被告人
一般情况下,开庭审理结束后,如果需要二次开庭或者择期宣判的,辩护律师在庭后应当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被告人对庭审的意见和想法,及时掌握其主观动态和心理想法,对开庭审理中出现的一些情况进行解释和疏导,进行安抚和沟通,如果需要继续开庭的,还应当与其交流下一次开庭庭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三、监督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监督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并注意审查法院是否有超期、逾期判决的现象。若已过审限而仍未宣判,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
四、领取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辩护人。所以,辩护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领取判决书。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内容,是辩护律师辩护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确定被告人是否上诉的重要前提和依据。
五、回访被告人
一审判决后,律师在取得判决书后,一般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回访,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对于被告人服从判决的情况,律师应该给予人文关怀,提醒被告人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服刑完毕。对于被告人不服判决的情况,律师应当就是否上诉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为其分析上诉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上诉想继续委托其作为第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可以做好会见笔录,然后与托人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确立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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