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
发表时间:2021-03-20 10:39: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09次南京监视居住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吸收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其一、(五)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隋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针对上述内容的意见也主要集中在增加相关的可以逮捕的情形,将“造成严重后果”明确为“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等,对有关意见都不同程度地作了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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