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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代理人庭审意见(南京刑事律师提供)

发表时间:2024-03-05 15:51: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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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故意伤害案的庭审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作为被告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对公诉人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总的结论是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从重处罚。事实和理由如下:

关于事实部分

一、本案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兄弟两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证人***的母亲***的证言(见证据卷P22第十八、第十九两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三、第四两行)均证明***弟弟和***弟兄两个共同殴打被害人,同时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4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证明多人殴打的事实,证人孟祥菊的证言(见证据卷P34第十二第十三两行)证明***的弟弟跑到打人现场。

二、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兄弟两人先行动手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不存在厮打。

1、被告人***赶至现场将***打伤。证据卷第一页警察***出具的《到案经过》第七至第八两行、证据卷第二页***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第五行至第六行、文书卷第九页《***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依法侦查查明”部分第二、三行均明确记载了 “***骑车不慎压死了***的狗。后***的儿子***赶至现场将***打伤。”

2、被告人先行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3第十四行、P18第十九、二十两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三、第四两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8第七、第八两行)均证明是被告人先打人。

3、被害人被逼反抗还手。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4第八行至第十一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四、第五两行)均证明是被逼还手;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9第九、第十两行)证明是被害人反抗还手。

上述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厮打。

三、本案另一个重要事实是***手拿木棍试图重伤被害人未果。被害人***的陈述(见证据卷P14第十五行至第十八行)、证人***的证言(见证据卷P25第六行)均证明***手拿木棍试图重伤被害人未果。

关于量刑情节方面

被告人兄弟两人数次轮番伤害被害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弟兄两人数次伤害被害人。

被告人致使被害人伤害后果严重。首先,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害的后果;右眼眼脸肿胀,视物模糊,鼻腔内有血性物流出,右侧上额骨鼻突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内壁凹陷,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并伤害左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Ⅰ度损伤,将留下残疾。其次,导致被害人极大痛苦并承担巨额医药费。再次,导致****公路****至**段无人管理。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在殴打时被害人说“你到####访访就知道我是谁了”,在知道被害人给公路管理站单位联系时还边打边说说“你娘党中央的,你娘国务院的”,气焰十分嚣张。

被告人的伤害手段残忍。连续拳打脚踢被害人面部和头部,***手拿木棍试图重伤被害人因被他人夺下而未果。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被告人手拿木棍被他人夺下才未能使用木棍伤害被害人。案发至今被告人没有支付任何支付医疗费用。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社会影响强烈。**市公路管理站、**村委会等单位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慰问。***及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几个行凶之人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依然逍遥法外。

被告人没有悔改表现,至今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特别声明:由于被害人的伤情严重尚在治疗之中,是否会构成残疾以及医疗等相关费用无法具体确定,因此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待确定后另行起诉。

鉴于上述事实理由,请人民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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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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