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远涉嫌网络犯罪案件补充辩护词
发表时间:2024-03-05 16:10: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王明远涉嫌网络犯罪案件补充辩护词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明远涉嫌开设赌场罪(网络犯罪)补充辩护意见
所有“赌博”网站平台没有取证。
王明远“代理”的网站有一二十家,但其取证的一家都没有,仅从王明远电脑中取得了截屏资料(有效性暂且不论),从表面上、形式上去认定是赌博网站是难以成立的,这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属于单证,必须查明这个网络的软件程序是否有赌博性质(核心),网站注册地及合法性,网站究竟是赌博网站还是游戏网站,是怎么赌的,网站是否非法营利,网站受益人的供述等等要件,不能说谁是主犯和事实没有查清,直接追究中间“银商”的法律责任。还有王明远在每一个网站具体赚了多少钱,在玩家那里赚了多少钱,没有一个具体数字,是大概、是可能、是总账,没有区分具体情况,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一一核清。
参加“赌博”的玩家没有追究法律责任。
从王明远代理网站的流水看,参与“赌博”的人难以计数,不能排除有的人就是在玩游戏,而不是在赌博。在只有极少数玩家被取证,且不能完全证明是在赌博的情况下,就认定所有玩家就是赌徒,是不能成立的,或以一个人的供述代表其他人的供述,再类推网站是赌博网站,也是不能在立的(比如:有人在赌足球,辩护人们不能说组织足球比赛的和运动员就是开设赌场的)。
、“银商”属于法律灰色地带。
王明远的行为不属于《意见》中的代理,是介于网站或代理与玩家(赌徒)之间的中介商,是网站为规避风险而衍生出的一种行业,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所以在较多的判例中,在网站,赌徒被追责的情况下,才追究“银商”的连带责任,但基本上不起诉。与王明远一起代理的银商,每一个网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千个,从目前了解的情况判断,没有被同样追究责任,这有失法律的公平。
王明远是中介商。
王明远的行为是介于网站和玩家之间,他从网站上97折批发来“豆子”再零售给玩家,赚3%手续费(量相对较少),或从玩家手里收回“豆子”,赚1%手续费,再卖给其他玩家,又赚3%(量相对较多),他的利益来自玩家,不是来自网站,主要依托网站为玩家服务。
王明远的获利数有待认定。
一共得到的手续费是290余万元,其中发放工资70万元左右(不含他自己)、买电脑手机等设备20万元左右,网站押金损失15万元左右,还有房租、日常保障等支出,实际总的获利小于200万元。
总之,王明远案件中,所有证据都没有闭合,没有形成证据链,利益来源及数量没有搞清,仅仅是面上大概的判断,没有细节,没有上下环节的证词,基本是公安自证,不成为能法律判决的证据。退一步说,即使这些证据都成立,王明远也只是一个银商,也难以追究责法律任。但辩护人也不回避,辩护人认为这件事是不能干的,如果被赌徒利用,与社会治安建设是的不相符,要纠正要治理。
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特别是在定性、量刑上把好关。(具体内容详见辩护意见及补充其他辩护意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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