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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浅谈刑事律师的委托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0:52: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12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浅谈刑事律师的委托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委托的主体

  委托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首要环节,实务中聘请律师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也可能是单位或者单位的人员,还可能是朋友或者其他关系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支付律师费,但不一定都能作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因为法律对委托人的范围是有限制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有两类人员,一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第一类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情况下,第二类则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情况下,监护人、近亲属是代为委托辩护人,其委托的辩护人最终还需要经得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同意。

  因为存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还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在接受辩护人递交的委托手续时,有的还需要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如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

  (二)委托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律师,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进行;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无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当然,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也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三)委托的手续

  本书第二章已经详细介绍了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现仅就侦查阶段的委托手续概述如下:一是了解案件情况,达成委托意向;二是签署委托协议;三是让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最好在签字上加按手印;四是复印能够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证件,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口簿最好要留有户主、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页的复印件;五是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

  (四)委托后的工作

  在办理完必要的委托手续后,受委托的律师还应当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进一步了解必要的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准备。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是否为人大代表,担任何种职务,具体的工作职责,等等。

  2.犯罪嫌疑人被抓的情况。如:什么时候被抓,是在什么情况下被抓,是否存在主动投案,被哪个机关抓获,家属是否收到拘留证或逮捕证,等等。

  3.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与其他人有无纠纷,因何事被抓,等等。

  4.案件的承办情况。如:案件由哪个侦查机关办理,可以具体到哪个部门,哪个警官,联系电话;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或者其他地点,等等。

  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必须提供或者告诉以上全部信息,只是说律师在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知道的情况下尽量做些前期了解,这样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有利于尽快展开工作。律师对于向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了解到的情况,还应当在联系到侦查机关,或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本人后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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